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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9/16 发布者:党建信息管理员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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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理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学校有关重要事项方案,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委建议校长办公会研究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有关议题时,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学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前,应经过专家评估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以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坚持一题一议,并以正式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对决定建议应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事项应暂缓决定。

第十八条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或由个人、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要对决定负责,事后要及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九条  参与决定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规定程序逐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定的情形,参与决定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对执行本办法以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工作负总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反映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学校党务、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市、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要求,规范学校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化水平,加强决策环节的廉政建设,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渝教工委〔201599)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分为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两种,具体实施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内容、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建设等领域的重要工作;

3.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发展战略以及总体规划;

4.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修正;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融资事项;

6.学校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7.学校专业的“增、转、隔、停”等动态调整;

8.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9.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人才招聘、国内外学习培训等);

10.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重大调整方案;

11.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以及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分配制度、内控制度、奖惩制度等)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评定、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3.省部级及以上推优评先,以及全校性奖惩事项;

14.上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文件;

15.校园安稳、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6.学校对外社会服务重要事项,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使用授权、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等事项;

18.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19.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学校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其主要范围包括:

1.学校处科级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党纪政纪处分;

2.向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学校后备干部的确定;

5.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的审定;

6.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有关人事安排的人选推荐;

7.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其主要范围包括:

1.国家、市、行业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科研示范基地、实训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项目。

3.国际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教育培训等多元化办学项目。

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等项目。

5.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6.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7.涉及学校的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涉及全校性的资金安排及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超过学校领导财务管理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度和使用,其主要范围包括:

1.年度预算内2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整;

2.年度预算外2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及其资金调动、使用及调整;

3.大额度捐赠和受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4.超概算5万元以上项目的调整和变更;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监督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重大决策议定前,要充分征求党委的意见

第九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坚持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理事会领导、校长负责人、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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