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应于次年年初向党委会、党支部以书面报告形式通报一次本年度全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党支部应于次年年初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党员通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通报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于次年年初对各党支部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党支部可依据此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组发〔2008〕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委组〔2015〕9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第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次年初重新核定。
第六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和津贴补贴计入党费交纳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实行绩效工资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交纳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交纳基数。
第七条 党费交纳基数不包括以下 5 类项目:一是税(即个人所得税),二是社会保险类补贴(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是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及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四是改革性补贴(含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五是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临时性的津贴、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
第八条 学校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交纳基数。我校各类人才计划的人才津贴不纳入党费基数中。
第九条 党员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规定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校党委代收后,按照程序上交。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做好教职工、学生党员党费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每月底的最后一周的工作日内上缴完毕(寒暑假应于放假前的当月收缴跨月份的党费),如遇双休或者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将全校党员上交党费总额的50%上缴市委教育工委;剩余50%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为管理,用于全校性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性的党员活动及党组织的其他专项活动支出等,也可以划拨一定比例给各基层党支部使用。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在遵循上条所列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六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等)应列入每年党费预算中。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具体列支项目包括:报刊订阅费、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购置费、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不符合党费开支范围的,一律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一)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党委授权组织部审批后方可使用;支出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由组织部审核,党委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使用党费金额单笔1000元以上党费使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统一汇总后,提请校党委会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或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等专项的支出一律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三)不得编造用途,用转账、电汇等方式套取党费现金。因超过规定数额或管理不善致使党费现金丢失的,责任者应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党费使用报销程序。
(一)党费使用,应填写“中共重庆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党费使用审批单”(附件1)。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还要报党费使用情况请示(附件2)。按照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二)使用党费的单位,按照党费使用标准,实行先审批,后借支,再(冲借)报销的方式执行。也可以按照审批金额,自行垫付后凭票据审核报销。
(三)党费报销的程序是,经办人规范粘贴填写票据,所在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党委组织部审核登记建立台账,委托财务处负责核票后经党委主要领导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报账事宜。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管。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负责管理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应当存入学校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之一,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设立党费管理帐薄。各基层党组织报销党费开支,应详细记录党费的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对象、具体用途、票据情况、使用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便于公开和检查。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委组织部将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