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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131太阳集团城网址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1/19 【字体: 】  【打印此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tyc131太阳集团城网址(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tyc131太阳集团城网址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病、创业和参军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条件和期限等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注明请假时间。请病假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有关资助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任务,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采用的具体考核方式,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一)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采用四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三)当期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3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当期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重修该门课程。

(四)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毕业总补考仍不合格者,参加下一年级总补考,但最多不超过二次。

凡补考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时,补考、重修合格课程成绩按60分计算,补考、重修未合格课程按实际课程成绩计算。

(五)学生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者应按规定申请缓考。

(六)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公益劳动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

(七)除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外,符合学校成绩管理规定条件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医务室证明,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减免考核项目或改为考核其它体育项目。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年限与升、留(降)级规定如下:

(一)高职专科学制均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二)学生修完该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需要重修的学分数累计在其该学年注册修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下或通过补考不合格课程四门以下者,可继续本年级该专业下一学年的学习;

(三)学生学年结束时,考核不合格需要重修的学分数累计达到其该学年注册修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或通过补考不合格课程四门(含)以上者,应留(降)至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降)级按学年计算。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次数最多为二次。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大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毕业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需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因降级或因休学后复学,所在年级无原所学专业,经学生同意,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对学生所学专业适当调整。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在本学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发文通知相二级学院及本人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试读期间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教务处受理、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个人其他原因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休学两次。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提供学校认可的证明材料后,最长学制延长一年,可办理休学三次。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修业年限按其参军前已修业时间与复学后修业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分阶段学习和复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所有费用自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毕业学分或规定课程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留(降)次数达二次以上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当学年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含考试、考查及实习和实训课程等)3/4不及格的;

(九)一学期3/4考试课经补考仍不及格,或经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含考试、考查及实习和实训课程等)达六门及以上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当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退学的学生,应在 7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其它监护人负责领回,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有效修业期内参加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重修、重作,经考核合格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不再补修补作,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学生的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或辅修某些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组织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有关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对学生宿舍进行规范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和组建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形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推选办法、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推荐、评选和表彰优秀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的程序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于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受处分的,其影响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7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及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制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经2020年9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20年10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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