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其余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辅导员或学生所在系进行纪律处理。纪律处理分为辅导员批评教育、学生处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和全校通报批评四种。
第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一般违纪(够不上处分的违纪行为)1—2次,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一般违纪3次或累计旷课8节,由学生处进行批评教育;一般违纪4次、不假外宿1次或累计旷课12节,由学生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一般违纪5次、不假外宿2次或累计旷课16节,由学生处视情况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或教育。
第七条 凡受全校通报批评处理者,3个月内不得评定优秀个人和各类奖学金,向有关党组织建议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
第三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八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严重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者;
(五)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可以从轻处分者;
(六)不满18周岁者;
(七)具备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或执行公务者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四)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不按要求退、赔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七)认错态度差,知错不改者;
(八)屡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九)具备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还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享受校内外奖学金;
(二)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定优秀个人和各类奖学金,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
(三)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在其处分影响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处分影响期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对于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的,其影响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受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以影响期结束时间较晚的为准;
(二)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
(三)凡所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者,由本人在影响期满后申请解除处分,工作单位或常住(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表现证明,由学校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四)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解除前每月提交一份手写的思想汇报,作为研究是否解除处分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或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散布国家及上级明令禁止的内容、散布违法及违反学院规定的内容,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或加入非法传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禁止校园内各类宗教活动和带有宗教色彩的行为包括:
1.禁止在校园内组织、从事、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禁止在校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组织。禁止学生加入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参加任何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组织、从事、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禁止学生阅读、复制、出版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书籍、杂志;禁止学生浏览、下载、储存、传播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音、视频资料等;
2.禁止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禁止学生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和佩戴宗教标志、收看传递非法音像制品和出版物;禁止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
3.禁止校园内带有宗教色彩的行为。禁止学生在校园和宿舍内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宣传品;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悬挂或佩戴宗教标志;禁止学生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黑纱等。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凡被司法机关处以治安罚款、警告或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被判处国家刑事处罚主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吸毒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用语不文明,宣传、组织或参与不良校园贷款,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根据情节轻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盗窃行为,除追还财物和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相应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肆百元(不含肆百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肆百元至捌百元(不含捌百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捌百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有翻窗越墙、撬门撬锁、教唆他人、威胁他人偷窃等情节或因偷窃造成其他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诈骗、抢劫、窝脏、销脏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作案3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者(包括动手打人)
1.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聚众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引起事端并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
1.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器械或为其助威、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器械或为其助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是参与打群架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打群架的为首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和威胁、恐吓对方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含网络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处理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首次参加赌博者(含网络赌博),视赌博金额大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邀约赌博(含网络赌博)、多次参加赌博(含网络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博(含网络赌博)后果严重或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借故起哄、喧闹、惹事生非、制造混乱(如撕毁试卷、砸瓶子、摔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烧东西、敲器皿等)影响正常学习及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在校园内酗酒、高声划拳,给予警告处分;饮酒造成不良影响,对参与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三)故意浪费粮食、水电、公共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老师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调戏、侮辱、诽谤、谩骂、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或在计算机上玩黄色游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四)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
(二)私刻、伪造公章者;
(三)伪造教师、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者;
(四)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
(五)伪造涂改成绩单、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
第二十三条 凡对履行检查职责的学生干部进行侮辱、威胁、打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或汽车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或汽车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交警部门的结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无证驾驶摩托车或汽车的,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自下湖(河)游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单穿背心或穿超短裙、吊带衣服、拖鞋等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区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上课或集体活动中抽烟、使用移动电话,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无故旷课的行为,视其情况,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61-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81-1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受到相应处分未解除以前,继续旷课达到21学时及以上者,从重一级处分。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1次超过15分钟按旷课1学时计算,每天按8学时计算。
第三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下列考试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下列考试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请人代考、代别人参考、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伪造证件请人代考、代别人参考者;
(二)给予财物请人代考、接受财物代别人参考者;
(三)组织集体作弊的为首者;
(四)偷窃试题参加考试者;
(五)在校期间两次考试(含补考)作弊者;
(六)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三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以下行为,若有违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违反宿舍入住及就寝纪律管理规定:
1.未经批准私调宿舍或床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超过关闭宿舍大门规定时间后回宿舍且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视为晚归。晚归6-10次(1个晚上计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11-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晚归16次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不假外宿3-5次(1个晚上计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6-10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1次以上或未经批准,长期不在学校规定的寝室内居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私自在外留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违反宿舍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随地吐痰、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经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由责任者赔偿维修费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鼠、兔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动物者,一经发现立即捕杀并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宿舍秩序管理规定:
1.在宿舍内打麻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行为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处理;
2.在宿舍内裸体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有伤风俗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规定作息时间内,以上网、打牌、听歌等方式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非寝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1.在宿舍内从事商业贩卖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翻越围墙、护栏或窗户进出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拆移、改装供电照明线路、私拉乱接电线、私铺地毯、地板、地垫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宿舍之间乱接网线、电源线,使用劣质电器的,没收违章劣质电源线、电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木梳、卷发器、电饭煲、电水壶、电烙铁、干鞋器等电阻性电热器具以及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和使用除饮水机以外大功率功率电设备,一律收缴代为保管,放假前归还学生自带回家。并视情节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情、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卧室内吸烟或乱扔烟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违纪处分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逐级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按照有关流程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处分影响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表现情况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按照程序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各二级学院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学生处、教务处或保卫处等部门牵头调查。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主笔人要写出文字说明。
(三)研究处分决定。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再根据本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的规定分级研究决定。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生效时间以处分文件的成文日期为准。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可采用当面宣布的方式送达,由其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本人未签字原因,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处分决定书若无法当面送达被处分本人,可采取邮寄、校内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7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最长有效追溯时限以对应处分的影响期一致,即自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或学校应当知晓之日起,在追溯时限内可给予学生处分,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时限的,不能再给予学生处分,但学院可以对违纪学生进行适当处理。对隐瞒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或应当给予处分而未及时进行处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建立完整档案,各二级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申 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tyc131太阳集团城网址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对于原处分事实不成立或按规定不应受到处分的,应撤消原处分决定,恢复被处分学生的名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于2020年9月8日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