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有爱心、负责任、高水平”的工作要求,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按照工作态度与工作效果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和结果相结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全面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辅导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辅导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学校成立校、院两级考核机构。
(一)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组织部、学生处、人事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统筹管理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学生处负责二级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和整改。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各二级学院相关教师(如学生工作室负责人、团总支负责人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小组组长根据学校制定的月度目标任务表每月初与辅导员沟通确定(也可根据本学院实际增加考核项目)。
(二)考核工作小组每周对辅导员进行工作指导、督促、跟进与落实。
(三)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底对辅导员月度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形成月度综合考核量化表。
(四)考核工作小组组长对月度考核结果公示,沟通反馈后于每月5日前将辅导员上月考核汇总表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五)学生处于每月8日前将审核后的各二级学院上月辅导员考核汇总表报人事处作为发放月度绩效的依据。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围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的辅导员九大工作职责进行,具体参考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立场和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品行不端而造成恶劣影响者,或出现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规定“不合格”条件者;
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者;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在开展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团)员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5.在辅导员考核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行为者。
6.月度考核连续排名靠后,且经教育帮扶整改不到位者。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考核分值采用100分制。(其中二级学院在月度考核指标中结合本学院实际单独增加的考核指标,直接在总分中递减)。学生处每月对辅导员带班综合检查考评分值,在总分数中递减。
第九条 辅导员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辅导员职级晋升、薪酬调整和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第十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等级的辅导员,优先推荐参加学校 “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并授予荣誉称号;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对辅导员月度考核进行全校综合排序。综合排序系数原则上按照1.5、1.1、0.8、0.5四个等次进行分配,其中考核优秀等级系数为1.5的不超过10%,其余系数根据全校考核人数依次为良好等级占50%,合格等级占30%,不合格等级占10%。
第十二条 辅导员月度绩效奖励由人事处在次月同工资一并发放。当月未考核的暂停绩效考核奖励发放。
第十三条 辅导员月度考核在一个学期连续考核两次为不合格的,停发考核绩效。在一个学年度连续累计三次(含三次)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从事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毕业生班级辅导员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